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同德县新区同贵路。

被执行人:贵南县树元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南县过马营镇麻什干村。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

被执行人:孙树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南县;

被执行人:杨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南县;

被执行人:董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南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南县树元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孙树元、杨吉林、董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2执3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贵南县树元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孙树元、杨吉林、董玉梅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哇赛加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拉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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