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盛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李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凤云、盛晓东与被告李小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凤云、盛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凤云、盛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代偿款38万元并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以4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代缴过户费1.2万元并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豪邦四季经典小区C地块5号楼807号房屋,房屋总价60万元,过户费由被告负担。由于被告出卖房屋时,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40余万元未还,因此,双方约定,二原告先行支付56万元房款,剩余4万元于房屋过户后交付,并约定被告收到购房款后,立即向银行偿还全部按揭款,办理解押过户。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向被告支付56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结清全部按揭款,且停止向银行按月缴纳按揭款,致使抵押权人银行要求拍卖该房屋。2019年7月18日,二原告将被告和银行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为避免房屋被拍卖,二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代替被告向银行偿还全部剩余按揭款42万元,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03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对还款事实予以认定,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效,二原告根据该判决完成了房屋过户并代被告缴纳过户费1.2万元。以上,被告应向二原告支付39.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小生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原告高凤云、盛晓东诉状陈述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小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高凤云、盛晓东于2019年10月29日向银行缴纳按揭款42万元,并支付房屋过户费用1.2万元,扣除二原告未支付被告房款4万元,被告李小生尚欠原告高凤云、盛晓东39.2万元。由于二原告已支付被告房款56万元,因此,二原告向银行缴纳的费用及过户费用扣除未支付的房款4万元后尚欠的39.2万元,应视为不当得利,被告李小生应予返还。关于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参照该房屋贷款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小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凤云、盛晓东不当得利3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凤云、盛晓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0.00元,公告费580.00元,合计85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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