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本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即辽宁容大物流有限公司与本溪金恒曲轴厂、本溪金恒冶炼铸造有限公司、本溪金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桓仁华瑞工贸有限公司、李庆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拍卖本溪金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以物抵债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4)本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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