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丽琴,女,****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和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丽琴与被告包头市和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丽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被告所缴费用剩余18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李丽琴到被告包头市和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参加驾驶员考试培训。在被告处参加科目一学习考试并通过,2020年12月5日,原告去昆区运管所注销在被告处的培训信息,2020年12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驾驶员退学申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对,被告认为,原告未在有效期三年时间内完成剩余的学习培训考试项目,是原告自己的原因,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与驾校无关。被告于2019年承包经营,原告交费情况无法查实,体现不出来交过多少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交费收据字迹模糊不清,特别是原告所称交纳报名费的收据,无法辨识具体内容,原告应当对其证据瑕疵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原告已申请注销在被告处电子培训信息,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辅助信息证据材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丽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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