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孔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张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孔术与被执行人张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30000元及利息,并返还发电机一台,油桶一个。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号牌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8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