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宏泉家园B9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某某,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作出(2021)晋0303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341.60元。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赵某某收到支付令后,于2021年6月4日以房顶漏水,冬季温度低,服务不好为由,提出有效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303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