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人人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B区28栋3号商服3-4层。
法定代表人:刘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似锦前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66号10层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人人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似锦前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人人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哈尔滨人人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