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雯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崂山百货十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公园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与兴宁路交汇处,门头为维客超市公园店。
负责人:朱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崂山百货十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雯敏与被告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公园超市、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公园超市、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雯敏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对被告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公园超市、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雯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