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官垸乡居委会,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五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兰江东路*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周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南镇乔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克云与被执行人李五一、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克云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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