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
被告:山西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谷雪飞,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白腊平与被告山西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白腊平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腊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白腊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