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西藏丁青县。 被告:吴国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吴国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平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具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建平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伦珠桑布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