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需定期扣划、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5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