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市金山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惠灵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竹平、江佳俊,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市金山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山营公司)以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苏州金山营公司系2013年7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受托房屋租赁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建筑设施维修与养护;停车场管理等。股东为叶树清、叶栋杰,法定代表人为王振。

经审查查明,苏州金山营公司委托苏州乾正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8日就苏州金山营公司2020年1月到2020年11月财务状况作出《审计报告》一份,载明截至2020年11月30日,苏州金山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3436393.67。

另查,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6部队(以下简称73916部队)诉苏州市金沙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湾公司)、苏州金山营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0506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沙湾公司给付73916部队租金2508000及相应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用,苏州金山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沙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5民终620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沙湾公司给付73916部队租金2508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用,苏州金山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金沙湾公司、苏州金山营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73916部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仅执行到位1054190.43元,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对金沙湾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经营使用权、苏州金山营公司名下一辆机动车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到金沙湾公司、苏州金山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苏0506执409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苏州金山营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苏0505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州金山营公司给付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77579.05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后苏州金山营公司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仅执行到160293.7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院遂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苏0505执26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中,苏州金山营公司称,其名下无不动产,现只有银行存款两万余元;其未欠税款、社保及职工工资,除上述诉讼及执行案件外,尚有一件作为被告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苏州金山营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负担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能清偿债权人,可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苏州金山营公司作为债务人具有上述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且其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苏州市金山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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