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西藏华科信息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拉萨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华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冲吉路支行开设的帐号为×××银行账户上的708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提供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西藏华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隐藏、转移其财产造成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7086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二、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华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冲吉路支行开设的帐号为×××银行账户上的70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4063元,由申请人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