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丁香一街9-135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舒乐乳胶漆经销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美居物流园H座一层5区0043号。
经营者:石生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舒乐乳胶漆经销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苏州路支行账户9919××××0801内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舒乐乳胶漆经销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苏州路支行账户9919××××0801内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