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理人:陈友全(系原告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守龙,院长。 被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余汉峰,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洪志梅诉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原告洪志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