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艳奎,现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王艳奎,现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翼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220800072255424J。
被申请人:孙学,白城市。
被申请人:王静月,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艳奎与白城市翼腾汽车销售服务员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艳奎于2021年9月8日申请追加孙学、王静月为被执行人。异议审查过程中,王艳奎于2021年9月26日以“追加被执行人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法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王艳奎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