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国民,男性,1975年05月02出生,汉 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张台乡。 被执行人:杜文生,男性,1969年04月1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69××××××××,住河南省驻马店遂平县张台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国民与杜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文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杜文生在中国建设银行62****3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