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周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杨保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六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周援与被执行人杨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巴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67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9.38元。
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保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杨保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交纳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保华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信息、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有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保华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于2017年8月2日在吉木乃车管所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4、2021年7月6日、7日,本院依法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杨保华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
5、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杨保华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登记。
6、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至今,被执行人杨保华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67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9.38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杨保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