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华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杨静,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6号永盛大厦5层。

负责人:柳景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祥林与被申请人崔振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杨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本案系依据(2016)辽1402民申第4号民事裁定书对(2011)连钢民初字第37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葫审民申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对(2011)连钢民初字第37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并入(2021)辽1402民再7号案件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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