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张某与王某2及第三人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某和王某2婚后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园一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归王某1所有,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某1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王某2支付。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王某2负担。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北京市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京0116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