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兰,女,****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临武县某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勋,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一部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兰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兰及其辩护人王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李小兰贩卖毒品给杜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李小兰与杜某认识,并与杜某(已判刑)成为微信好友,且二人一直保持微信和电话联系,后杜某多次介绍他人或代他人到李小兰处购买毒品,交易成功后李小兰会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给予杜某50元、100元或者2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8日21时许,曹本佳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曹佩用于购买冰毒。曹佩(微信昵称:眼里有星河)收钱后将其中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杜某购买毒品。杜某收到微信好友“随缘”转账1400元,后将1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小兰(微信昵称:小)。杜某在李小兰处拿了一小包冰毒回到家里,曹佩带着曹本佳到杜某家里把这一小包冰毒和杜某一起吸食。当晚,李小兰通过微信发了300元好处费给杜某。

2、2020年6月9日下午,蒋国方(已判刑)在去广东之前找杜某买1000元毒品,杜某收到蒋国方微信转账1000元购毒款后,微信转账给李小兰(微信昵称:小)。随后杜某带蒋国方到临武县沿江北路公路局二号院的李小兰住处找李小兰拿毒品,二人在李小兰家楼下刚好碰到外出回家的李小兰。杜某把蒋国方买毒品的事和李小兰说了之后,李小兰要杜某在楼下等,李小兰回到家中用餐巾纸包着两包冰毒从窗户上丢下楼,杜某捡起李小兰丢下楼的两包冰毒交给蒋国方。

3、2020年6月11日15时许,曹艳鹏要曹佩帮忙购买400元冰毒。曹佩要曹艳鹏多转300元。曹艳鹏微信转账700元给曹佩(微信昵称:眼里有星河)。杜某联系好李小兰通过微信将其中400元转账给李小兰(微信昵称:小)。之后杜某在沿江北路公路局二号楼李小兰家楼下取到毒品后交给曹佩。之后,李小兰通过微信发了100元好处费给杜某。

4、2020年7月11日7时许,唐平巧微信联系杜某,说要还欠杜某的200元钱。杜某要唐平巧前往嘉华酒店,唐平巧找杜某后说还200元钱,并与杜某商定每人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用于吸食。随后唐平巧通过微信转账400元钱给杜某,杜某在联系好李小兰后,将与唐平巧一起购买冰毒的400元钱转给了李小兰(微信昵称:LAN)。随后二人将买来的冰毒吸食完。

5、2020年7月11日20时许,陈林斌(微信:大头)向杜某购买300元冰毒,杜某因钱不够就向黄志强(微信:疯疯疯疯-瘋爷)借了300元,同时黄志强也向杜某购买400元冰毒。黄志强分别微信转账300元和400元给杜某。杜某自己也想吸毒,于是自行出资200元,于当晚20时45分一共微信转账900元给李小兰(微信昵称:LAN),李小兰将三小包冰毒从其住房扔到楼下给杜某。当日李小兰通过微信发了100元好处费给杜某。

6、2020年7月12日14时许,廖志刚(微信:×××er了了了之)微信转账800元给杜某购买冰毒,要杜某送800元冰毒到郴州新贵华城,杜某则要廖志刚多发100元车费。随后廖志刚通过微信转账给杜某800元和100元。杜某将购买毒品的8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李小兰(微信昵称:LAN)。之后,杜某到李小兰处拿到毒品后乘坐出租车到郴州新贵华城,将毒品交给廖志刚。当日李小兰通过微信发了100元好处费给杜某。

7、2020年7月12日21时,林建云(微信昵称:追逐梦想)微信转账300元给杜某,要杜某帮其购买毒品。杜某联系好李小兰后,将300元钱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小兰(微信昵称:LAN)。杜某要林建云自行到临武公路局二号院李小兰家楼下拾取毒品。李小兰通过微信发了100元好处费给杜某。

8、2020年7月13日20时,曹佩(微信昵称:眼里有星河)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杜某用于购买冰毒。同时王红军(微信备注名:理发矮子,微信昵称:干掉如来我做佛)于20时25分38秒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杜某用于购买冰毒。杜某在联系李小兰后,将115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李小兰(微信昵称:LAN)。然后杜某要王红军自己到沿江北路公路局二号院李小兰家楼下取毒品,王红军到李小兰家楼下取得毒品后,把曹佩买的一小包冰毒交给曹佩。李小兰通过微信发了100元好处费给杜某。

二、李小兰贩卖毒品给邝发仁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黄志峰通过“小林”联系上邝发仁购买毒品,黄志峰微信扫码付款1000元给邝发仁,邝发仁收钱后微信扫码750元给李小兰,从李小兰处购买一小包冰毒交给黄志峰。

2、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黄志峰微信转账500元给邝发仁购买冰毒,邝发仁收钱后微信扫码付款450元钱给李小兰,从李小兰处购买一小包冰毒,并与黄志峰约定在临武新海悦阳光酒店附近交易。当晚23时许,邝发仁在临武新海悦阳光酒店对面路口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准备交易的一小包净重0.58克的冰毒。经鉴定,被缴获的小包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李小兰贩卖毒品给何恒雨、李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4日13时许,何恒雨与李智商量每人出资400元购买毒品一起吸食,由何恒雨微信转账800元给李小兰,李小兰收钱后要何恒雨到自己家楼下去等。随后何恒雨、李智两人来到临武县公路局二号院李小兰家楼下,捡起用餐巾纸包好扔下的毒品并吸食完。

2、2020年7月9日20时许,何恒雨通过微信与李智商量搞点毒品来玩一下。李智同意后,何恒雨微信转账800元给李小兰,李小兰收钱后要何恒雨到临武县公路局二号院自己家楼下去等。何恒雨叫上李智来到指定的地点捡起李小兰扔下的冰毒后吸食完。

3、2020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何恒雨通过微信联系李智商量搞点毒品来玩一下。李智同意后,何恒雨微信转账800元给李小兰,李小兰收钱后要何恒雨到临武县公路局二号院自己家楼下去等。何恒雨、李智捡起李小兰扔下的冰毒并吸完。

4、2020年7月13日23时许,何恒雨通过微信与李智商量搞点毒品来玩一下,李智同意后,何恒雨微信转账800元给李小兰,李小兰收钱后要何恒雨到临武县公路局二号院自己家楼下去等。何恒雨、李智捡起李小兰扔下的冰毒并吸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综合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临武县某某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从李小兰处扣押了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0.28克。

2.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李小兰病案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邝发仁等22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小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某某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494号

6.检查、搜查、疑似毒品称重、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兰违反法律规定,十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小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罚态度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小兰的辩护人王勋提出的“被告人李小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其家属愿意主动为李小兰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李小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小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小兰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志尧

人民陪审员  唐 兵

人民陪审员  陈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骆飞

书记员曾恋乔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