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站前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迎宾胡同吉顺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崔善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福林,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晶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并有效,张晶是否享有涉案车库的所有权,涉案车库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争议、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应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审查后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上诉人张晶预交)退回给上诉人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