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郭梓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路瑶与被告郭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瑶、被告郭梓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3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000元,声称在2019年11月11日偿还。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并将原告电话拉黑,微信不回。2020年5月20日,原告无意中遇见被告,被告承诺在2020年7月1日前偿还,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郭梓颖辩称:欠原告3000元是事实,我们之前已经说好了还款时间,因为中间有段时间在外面工作,工作地方没有发工资,本来说好给原告的,也没有给成原告。原告去我公司堵我,并跟我老板说我,后来原告还在网上的群里发,说我拿钱去打胎,对我的名誉造成损害。借原告的3000元是事实,目前经济能力困难,可以先给原告1000元,剩余2000元到下个月底再给。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我认为应该给的,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9日,被告郭梓颖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郭梓颖借路瑶3000元至今未还,约定于2020年7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不还,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人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后经原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郭梓颖向原告路瑶借款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印证,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路瑶主张利息3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郭梓颖对原告路瑶主张利息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梓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瑶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梓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