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双福,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绿春县。

被执行人:杨萍,女,****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审理经过

李双福申请执行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作出(2019)云253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杨萍欠原告李双福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被告杨萍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每月偿还4000元。因被告杨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李双福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4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萍提出自2021年7月起履行,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双福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9)云2531民初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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