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
法定代表人:陈雪忠。
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金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绿林服饰辅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18号招商城商务中心2楼2145-1号。
法定代表人:邱兴芬。
审理经过
江苏联鑫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绿林服饰辅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苏州市绿林服饰辅料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江苏联鑫织造有限公司货款39万元并偿付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江苏联鑫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967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9967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