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吕清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吉0194刑初2号之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文字错误,现作如下更正:
第6页第8行、第9行“184,196.10元”现更正为“179,196.10元”;
第6页第11行、第7页第2行“197,196.10元”现更正为“192,196.10元”;
第6页第19行“9,059.5元”现更正为“9,509.5元”;
第7页第2行、第5行“75,677.23元”现更正为“70,677.23元”。
第7页第5行、第8页第4行“52,974.06元”现更正为“49,474.06元”;
第7页第6行、第8页第1行“22,703.17元”现更正为“21,203.17元”;
第8页第2行“141,731.54元”现更正为“140,231.54元”。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21)吉0194刑初2号之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