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治国,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李好杰,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国诉被告李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治国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好杰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好杰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