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治国,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李好杰,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国诉被告李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治国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好杰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好杰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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