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斐,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麦仓,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斐与被告赵麦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斐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沈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