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卫风,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霞,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蕾,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坤与被告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卫风、张攀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蕾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1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0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在信任曾经的战友感情基础上,多次在微信中转账给被告,被告承诺过几天就还,前后原告在微信中多次转账共计9000元给被告,就该笔借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蕾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欠款金额不准确,实际欠款金额以原告提供的依据为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告王蕾因自身周转困难多次请求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其自有资金借给他用于周转,其具体转账情况为2020年5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3000元、2020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元、2020年5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10元、2020年5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800元、2020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500元、2020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给被告共计900元,以上合计转账7310元,双方在出借款项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欠条等凭证,也未约定利息及具体的还款时间。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所欠原告借款归还给原告,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战友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转账纪录并结合被告的答辩,本院对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出借款项交付给被告,截止2020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出借资金6次共计7310元,因借款之时并未出具借条,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但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原告在2021年4月向被告催收的过程中,被告承诺在月底归还原告所欠款项,被告的承诺应视为的还款期限的约定。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731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白坤借款本金7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蕾负担(该款原告白坤已预交,被告王蕾在兑现本案标的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白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