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武威市,住武威市。
被告:骆某,男,汉族,住武威市,住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现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