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县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0MA35N4FN7G。
法定代表人:余梦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奕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余凤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九江市春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芙蓉山工业园区,注册号:360428210000243。
法定代表人:冯喜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冯喜国,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张美琴,女,1976年8月9日,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奕镇、余凤眼、九江市春妙米业有限公司、冯喜国、张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8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