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怀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增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现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怀岐因与被申请人范增良、刘军平、李振明、李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怀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8日被申请人范增良、刘军平与再审申请人王怀岐,被申请人李振明、李现亮签订借款合同,范增良、刘军平于2018年6月7日、6月8日分四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沙河兴农支行将60万元转至被申请人李振明银行账户。债权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被申请人范增良、刘军平诉请再审申请人王怀岐、被申请人李振明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范增良、刘军平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怀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