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金龙,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经营者:柳树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优胜村五社。
审理经过
原告鲍金龙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英派斯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鲍金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金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金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