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被告:张德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喜林与被告张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鲁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未找到本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鲁喜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