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绪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省健游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星元素健身店,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66D1H(1-1)。
负责人:方伟。
审理经过
原告高绪霞与被告安徽省健游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星元素健身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高绪霞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绪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绪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高绪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