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聪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执行人刘志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灯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聪聪与被执行人刘志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