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XX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该行员工。 被告:王兵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XX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XX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XX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XX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淑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