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