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克丽班˙加力木汗曼提,系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邵彩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