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绪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梦婷,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洋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北路以南、四新大道以北、芳草西路以东、芳草路以西新城阳光国际广场第E幢1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X1179H。 法定代表人:吴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周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绪坤与被告吴慜、周永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梦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原告尹绪坤撤回了对武汉洋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永清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绪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2000元及利息,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变更为4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电安装等装修工作,2019年9月17日,原告应被告周永清的要求,带队到武汉洋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英山县才知广场(现名英山客厅)售楼部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水电、网络监控的综合布线和电器安装,于2019年11月26日全部完成上述装修工作。装修前,约定装修款为65000元,装修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周永清支付部分装修款,后由武汉洋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慜支付了1万元。上述装修完成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装修款,吴慜于2020年6月5日支付了30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故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原告经周永清介绍到被告吴慜承接的工程中做装修装饰分项工程,双方系口头商量,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尹绪坤完成约定工程量,总工程价款65000元。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尹绪坤催讨,吴慜向原告尹绪坤支付了18000元(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9月6日支付的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尹绪坤提交的与周永清、吴慜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绪坤从被告吴慜处承接工程,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程任务,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结算后,除吴慜认可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外,下欠47000元,吴慜应向原告尹绪坤支付。被告吴慜未到庭答辩,应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吴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尹绪坤支付工程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吴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