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慧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
本案开庭前,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