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花路西与开元路南交叉口(河南汽车贸易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55143C(1-1)。 被执行人卢赤民,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卢赤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赤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赤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8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 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