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
武某1
基本情况
被告武某1,山西省陵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起诉书文号
陵检刑诉(2021)29号
审查受理日期
2021年6月29日
案由
开庭时间
2021年6月29日
出庭公诉人员
李国红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武某1醉酒后驾驶×××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陵川县境内342国道746KM+850M路段,与侯某某所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申挺等人乘坐该车)相撞,造成申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武某1血样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125.7mg/100ml。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析认定,武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同等责任,侯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武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
意见
被告武某1、罪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武某1,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成立。被告武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武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起至日期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