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徐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耀、徐宁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816元、财产保全费1399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款项,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耀、徐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耀、徐宁对外不持有股权,无房产,无证券。被执行人赵耀、徐宁名下银行账户大部分余额为0,额度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赵耀980.41元、被执行人徐宁967.96元。另外,查得被执行人赵耀名下有XX号、XX号、XX号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耀名下XX号汽车进行了查封登记,上述XX号汽车在本院(2020)粤0112执5282号案中进行了查封登记(查封期两年,自2020年8月4日起),因未能实际扣押,上述两辆车均未能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耀、徐宁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赵耀、徐宁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7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