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衍伯,男。 被告:中山和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6号假日广场1幢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W9EA91。 法定代表人:杨伟权。 被告:中山和正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37号经贸大厦1-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P8P078X。 法定代表人:杨伟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衍伯与被告中山和正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和正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衍伯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衍伯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衍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蒙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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