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凉水井黄桷岭2号。
法定代表人:邹崇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喆,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市燕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黄桷岭2号。
法定代表人:雷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燕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证号:自国用(2002)字第0××5号】的土地及土地上全部房产9357.52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6737790元为限,并提供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编号:自农担诉保字第2021002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自贡市燕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的土地【证号:自国用(2002)字第0××5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自贡市燕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J0XXXXX1、J0XXXXX5、J0XXXXX7、J0XXXXX9、J0XXXXX5、J0XXXXX9、J0XXXXX3、J0XXXXX1、J0XXXXX9、J0XXXXX9、J0XXXXX1、J0XXXXX3、J0XXXXX5、J0XXXXX5、J0XXXXX1、J0XXXXX1、J0XXXXX7、J0XXXXX1、J0XXXXX5、J0XXXXX7、J0XXXXX7、J0XXXXX7、J0XXXXX7、J0XXXXX9、J0XXXXXX5、J0XXXXX3、J0XXXXX9、J0XXXXX3、J0XXXXX3、J0XXXXX3、J0XXXXX9】。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申请费在诉讼或仲裁中一并处理;如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自贡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