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7楼。 负责人:刘继青,经理。 被告:吕之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海兴县。
审理经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吕之廷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