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吴万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建军与吴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0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万东一次性向申请人吴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吴万东负担案件受理费46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吴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快递邮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1年2月14日及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吴万东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现已冻结,因余额较小,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暂不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吴万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房产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吴万东名下无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车辆可供执行。
4.查明被执行人吴万东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现已划拨,执行到位5800元。
5.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建军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三、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吴万东到我院进行约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场。
四、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7月28日将吴万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15000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5800元。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财产现已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万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建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