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东辽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交通局住宅楼101-201。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繁荣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永辉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芳与被告东辽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繁荣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芳、东辽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422民初720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朝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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